羈押庭 偵查庭會羈押嗎?未經判決確定 應推定為無罪
羈押庭
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者法官合法傳喚、拘提到案、並且逮捕之後,法院會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並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、串供、逃亡等之虞時,為保全證據、防止逃亡、確保刑事訴訟以及刑罰執行,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到特定處所,例如:看守所,是限制人身自由的「強制處分」,但並不等於有罪。
偵查中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拘提或通緝到場,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、第二項的規定應即時訊問,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,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。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或自行到場,經訊問後,認為有羈押的必要,要先予逮捕,以後再聲請法院羈押。
